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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营养学会章程

                      

(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合肥市营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efei Nutrition Society,缩写HN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合肥市营养科技工作者、营养师、健康管理师以及营养健康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市营养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组织和团结合肥市营养科技工作者、公共营养师和营养健康相关企事业单位,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在学会活动中遵守我国宪法以及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合肥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促进营养科技事业的发展的同时,用营养健康知识服务于普通大众,为幸福城市奠定健康的根基。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合肥市科学技术协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本会的住所: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佳源中心C座1911-1912室。

 

第二章  党的组织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合肥市营养学会功能型党支部,确定纪律检查委员,配备党务工作者,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社会组织管理费用列支,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本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制度,重大决策前需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酝酿论证,决策时,由党组织成员表达党组织意见。

      本会党组织设书记1名,纪检委员1名,支委成员1名。进入管理层的党组织成员要充分表达组织意见,体现组织意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报告。纪检委员负责组织协调社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本会功能型党支部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帮助、协调和促进发展。

    (二)按照社会组织需要、党员欢迎、职工赞成的原则,把党组织活动与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三)以党建强、发展强为目标,按照“比作用发挥、争创服务型党组织,比诚信奉献、争做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广泛开展“双比双争”党组织创建活动和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活动。

 

     本会功能型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形式,团结凝聚职工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积极反映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组织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社会组织诚信经营。

    (五)发挥社会组织人才、信息等资源丰富的优势,主动与社区和其他领域党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模范作用,促进社会组织经营管理健康发展。

    (六)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和带动群团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本会党员管理层人员和本会功能型党支部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十 本会功能型党支部党组织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支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的分管支委委员应当到会。党组织会议由功能型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者其他支委成员召集主持。

    第十 本会功能型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支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

    第十 本会各部门有义务协助本会功能型党支部的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营养健康学术研究,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开展营养健康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学术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健康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二)组织会员学习有关营养、健康、食品、保健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积极参与营养健康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组织参加全国、全省的营养健康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我市营养健康产业发展;

(四)积极开展科普工作,普及营养知识、提高市民的营养健康知识水平,引导市民合理选择食物和营养品,促进身体健康;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营养师的意见与呼声,推荐优秀营养人才;

(六)积极开展营养健康产业科技咨询服务,推动营养健康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七)组织开展旨在提高合肥市民营养健康水平的“营养健康行”活动,积极组织符合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学术交流与培训、科普宣传、标准制定、咨询服务、技术推广等。                          

                      

第四章  会员

    十七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十八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学科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个人和单位;

    (四)个人会员:在科研、教育及生产部门从事营养学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①大专学历以上、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人员;②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者;③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④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共营养师;

 (五)单位会员: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医疗、预防、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十九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本会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报本会备案,即为本会会员,发会员证。

  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享有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及取得有关刊物、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可优先获得学会咨询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个人会员:100元/年

 (二)单位会员

1、会长单位:50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

3、理事单位:10000元/年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5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九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十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五十一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二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十三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四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五十五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六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十七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八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五十九 本章程经2024年8月23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六十一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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